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刁某,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明水县通泉乡富强村二队8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孙某,男,1976年9月30日生,满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小孤山中里99号2-8-1,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87053.56元(医药费13296.56元,误工费6147/21.75*45=12717元,护理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1000元,营养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鉴定费324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6年5月5日晚,出租车司机孙某在大连市中山区东海明珠美食城门前等客,原告上车后告诉被告目的地,但被告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拒绝原告搭乘,双方争吵几句之后,被告下车来拉扯已经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原告,并在将原告拖下车之后,用拳击打原告的面部,导致原告上门齿折断两颗,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某作为出租车司机,拒载后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孙剑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刁亮亮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