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大连刑事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38-8952-6065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刑事律师 > 故意伤害罪 > 正文

辽宁省/大连市知名刑事律师2017关于故意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详解

来源:原创 作者:张天祥 时间:2015-12-15

辽宁省/大连市关于故意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详解2015(大连资深刑事律师13889526065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如犯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大连资深刑事律师张天祥告诉我们,这种情况很好区分,下面我们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区分: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此种情况为故意伤害致死。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故意伤害罪是这样规定的:

轻伤一人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至两个月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的刑期,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持枪、管制刀具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重伤一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至两个月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的刑期,十级至七级伤残,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六级至三级伤残,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二级至一级伤残,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刑期,持枪、管制刀具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致一人死亡,在十二至十五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至两个月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的刑期,十级至七级伤残,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六级至三级伤残,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二级至一级伤残,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刑期,持枪、管制刀具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上传退怕

大连资深刑事律师张天祥提醒,下列情形为“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         挖眼、割耳朵、鼻子,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         用刀划活着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         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         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2015年12月15日星期二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