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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信用卡诈骗案著名律师辩护词

来源:网络 作者:张天祥律师 时间:2017-02-28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1510   张天祥律师:1388952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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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综合阅卷、庭审调查及质证的有关情况,根据本案证据、事实并结合刑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辩护人对检察院认定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事出有因,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十多年前已经离婚,多年来带领两个孩子独自生活,虽然有工作,但因两个孩子需要照顾,自身的生活已经显得很拮据。

在2013年2月份,其父亲李某检查出胰腺癌,并在2013年6月3日离世,在短暂的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医药费,这些费用都是由被告人李某信用卡套现支付。

在2013年3月份,其母亲张某检查出肺癌,并在2016年5月23日离世,在这个漫长的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大量医药费,这些费用在被告人李某没有被刑拘之前,也都是被告人李艳用信用卡套现的钱来支付。

综合上述三点,被告人李某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是从其消费用途来看,全部用于生活消费性支出及给父母治病,相对于其他用途的犯罪分子,被告人李艳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以前,被告人从无前科劣迹。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4发卡银行存在管理漏洞是本案发生的重要诱因,发卡银行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发卡银行为了片面追求利益、盲目争夺客户,在信用卡办理方面存在审核不严等漏洞,在现实生活中,就连没有任何收入的学生等群体都能办理大量的信用卡,足见发卡银行利益熏心,根本不管自身风险防范。辩护人认为发卡行在审核发放信用卡时至少要做身份信息、收入等信息、是否为本人亲自办理等方面的审查和落实。

而本案的农行、招商银行仅凭借李某、李某、李某的身份证信息,在没有本人到场签字的情形之下就核准发卡,发卡行本身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辩护人认为作为发卡银行,不能依仅仅靠国家的刑法来防范自身风险,最重要的是要从制度上完善信用卡的办理,从而从源头上杜绝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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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张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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