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连资深律师张天祥(咨询电话13889526065),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理事,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大连狮子会382区童善服务队法律委员会**。擅长的领域: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辩护、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及发回重审、公司法务及民商事案件。
最近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感而发的写了两篇文章,第一篇是《调查取证有感》,第二篇是《调查令的前世今生》,仔细的论述了律师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存在的难道,尤其是在调查取证方面遇到的困难和无奈,今天我去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申请查封的时候,才知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了一个通知,名称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以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看到这个通知后,我实在感觉到有些无奈,因为此项规定的出台,除了增加债权人的诉讼成本以外,真的没有什么任何的指导意义,我们也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无理取闹去做虚假诉讼,当然虚假诉讼也有,但是虚假保全是少之又少,就算有虚假保全,那么损失也相对不会太高,只要法官灵活掌握以下保全担保的财产价值就可以了,实在没有比较做评估报告,这么规定实在让人困惑和无奈,与其做出上述规定,不如出台政策规定《虚假、错误保全的赔偿实施细则》,这样的规定才更有实际指导意义,也能从根源上威慑虚假保全。
最近密集的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甚至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是社会法制化的表现,但法毕竟不能穷尽一切,有些东西还是还给执法者自由把握的好,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执法者有个健康的心态,还执法环境一片蓝天比出台政策、法规更重要。
于东特小区
2015年12月3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