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连资深刑事律师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理事,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大连狮子会382区童善服务队法律委员会**。擅长的领域: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辩护、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及发回重审、公司法务及民商事案件。
2015年11月22日,受当事人委托去北京调查一个被告人的房产,说真的,虽然民事诉讼法还有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无论原被告双方都会竭尽全力的去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刑事案件中作为辩护律师或者被告人的家属,也会尽力的搜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因为这些能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责任的证据,是与公诉人对抗的基本工具,粗俗点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论在民事还是在刑事案件中都是如此。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律师不是行政部门,没有行政权力,所以在调查取证的时候会受到各种困扰和阻挠,尤其是在有权机关,更会设置层层障碍,让你的工作很难开展,这次我去北京住建委调取被告人的房产信息,就被住建委的要求惊呆了,它要求法院开具调查令,要求法院授权给律师去住建委调查取证才行,个人认为,这种权利义务明确的调查令是不错,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有义务对律师授权,在没有形成惯例的情况下,作为大连律师中第一个吃螃蟹的,我觉得自己会被蒸的红彤彤的,呵呵,真希望几大部委能联合发文,确认律师调查取证的手续和相互之间的配合关系,这样也算法制化的进步,也能提高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但平心而论,我还是很喜欢调查令这个称呼,很有国际范,也算与国际接轨吧。
现在**拟了一个调查令的范本,希望能够凭借自己的努力,让大连各级法院也接受调查令这个新生事物,更好的为原、被告及律师提供帮助。
附: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调查令
(2015)经民初字第 号
北京市建委:
我院受理原告王东与被告李日哲、曾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代理人无法取得有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授权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祥(执业证号号:12102201210396894)来你单位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曾东(110105197406145404)的房产信息。
请你单位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在有效期内为持令人提供上述证据,对本调查令指定调查以外的证据,你单位有权拒绝提供。
有义务协助调查事实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取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
本调查令有效期为:2015年11月30至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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