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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资深律师(张天祥13889526065)细说调查令的前世今生

来源:原创 作者:张天祥 时间:2015-12-05

作者:大连资深律师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理事,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大连狮子会382区童善服务队法律委员会**。擅长的领域: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辩护、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及发回重审、公司法务及民商事案件。

2015年11月22日,受当事人委托去北京调查一个被告人的房产信息,才知道北京市住建委需要律师持有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这才意识到自己又孤陋寡闻了,还好在住建委遇到熟人,否则还得回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求爷爷开具调查令,暂且不说调查令开具是否困难,我们就简单的说一下调查令的前世今生以及它是否真的无敌。

一、调查令的前生

   简单的来说,调查令的前生就是律师介绍信加立案证明。

二、调查令是如何产生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签发了《关于规范房产执行和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从10月1日起,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北京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可直接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有关房产情况,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查询调查令载明的事项。

三、律师手持调查令就无敌了吗?

  对于调查房产来说,以前并不全是都那么顺利,现在在通过法院与建委联合发文解决了查房子的问题,那么其它的部门呢?比如,银行、电信肯定也接受调查令吗?我就听说过持令人在这些部门受到不认令的待遇的情况,而法院对调查令受拒,大多也不再深究。

   是不是还要等法院与人民银行、电信局等相关部门再沟通并再一次又一次地联合发文后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

     以上种种,可得结论,看来人们的观念中还没有认定我们已经进行法治社会了,很多部门都认为自己的权利比法院要大得多,所以说,我们口中的调查令在某些特权部门的眼中,依然不值一提,依然可以不予认可。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法制化的进步,但调查令制度很难说是社会法制化的进步,我更把它看做是法制化过程中妥协的产物,它的出现恰恰说明了律师调查取证的艰难,恰恰说明了民诉法和刑诉法在某些特权部门的眼中形同虚设,对于平民百姓来说,就更不管天不管地,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懂法,更不会去学法,也很难去敬畏法律,除非他们受到法律惩罚的时候,他们才幡然悔悟。

不过有了调查令总比没有强,但是调查令必须是起诉后才能向法院申请的,可是有些案子在不知道需要调查的情况前,律师与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方案时就因为有很多不确定性,不能准确确定诉讼思路,也就不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比如某项财产在与不在被告名下的情况不同,当事人是否起诉,如何起诉就可能不一样。可是要调查令就要先起诉,有时就要猜着起诉,蒙着起诉,有时就要为个调查令先找个理由起诉,查清楚情况有时一看苗头不对,还要撤诉。无论是律师、当事人、法院都可能因此涉及精力、资源、费用的浪费。

   最近又有一个好一点的消息,建设部将要发布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终于可以没有调查令就查房产信息了。

但愿能有一个又一个的好消息出现吧!

                         2015年11月26日星期四

                                   写于东特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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