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大连刑事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38-8952-6065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刑事律师 > 毒品犯罪 > 正文

大连刘某贩卖40克毒品辩护词

来源:网络 作者:张天祥 时间:2020-07-04

辩护人简介:张天祥,男,2001年东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理事,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大连狮子会382区童善服务队法律委员会主席。自200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是律师的天职,只有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才能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追求公平、正义是我们法律人士终身的理想和目标。主要擅长的领域: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辩护、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及发回重审,在民事案件领域主要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及婚姻家庭等。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我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会见被告人、查阅全案卷宗、庭审调查及质证的有关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201976日有罪供述是侦查机关,在违反《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部委的规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刘某采取殴打,和疲劳审讯的情况下制作的,其签字时并未看笔录中到底写了什么。

   刘某刑拘后,刘某的爱人也去大连湾派出所索要刘某“血衣”,因为当时殴打刘某导致鼻口出血,身上沾满了鲜血,但被办案民警告知,刘某所穿外衣已经丢失。

辩护人认为,针对被告人刘某2019年7月6日的有罪供述,应当与审讯视频相结合,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刘某所穿外衣的具体去向,否则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被告人刘某除了第一次的有罪供述外,其他供述均坚称自己卖给李某的为喷了酒精的辅料,仅仅是口感与冰毒相似而已,他之所这么做,是配合官某骗李某,这样除了能还上自己的钱外,官某也能赚点差额。

三、在侦查卷宗2第15页,官某的供述:“李某从其他人手里购买的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李某从刘某手里购买过两次”,从官某和李某的关系和这样的供述我们可以得知,李某也从别人手里拿过毒品。

四、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沙河口区春芳街20号503室内搜出大16袋毒品,外观形态如下:1-1、1-5、3-1为白色粉末,1-2、1-3、1-4、1-6、2-1、4-1为白色晶体,4-2为红色药丸,4-3为绿色粉末,4-4为黄色粉末,4-5、4-8为土黄色粉末,4-6为深褐色粉末,4-7为黄橙色胶囊,我们可以从其外观形态上得出,这根本就不是一两次所购买的,反而更像从多个买家、多次购买后吸食所剩。

五、侦查卷宗2第46页当办案单位为问,从你家里搜出的这些冰毒中,那些是刘某卖给你的,李某供述称,就是编号为1-1至1-6的冰毒是夏某卖给我的,是这两次我都混合到一起了,我也区分不了了。

综合上述观点及庭审调查,我们可以得知,李某和官某是一个吸毒成瘾的瘾君子,并且二人关系很好,经常在一起吸食毒品,普通人都知道,对于一个吸毒成瘾的人来说,每天都需要大约1克左右的冰毒,假设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罪名成立,他卖给李某的白色晶体确实是冰毒,那么也早该被二人吸食完毕,而不是还剩下28.86克,何况从公安机关扣押毒品的形态来看,扣押毒品来自不同时间段,不同卖家的可能性更大。

六、本案有以下事实没有查清,请法庭核实。

  1、从案件来源上我们可以得知,是大连湾派出所于2019年6月14日19时得到线报,于是才在沙河口区春芳街20号503室内将被告人李某和官某抓获,但通过庭审调查,我们可以得知,在这个时间之前,被告人刘某曾经带着大连湾派出所的民警到过沙河口区春芳街20号503号,并告知民警,居住在这个房屋内的女子吸毒,甚至可能贩卖毒品,请法庭进一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哪怕最终被告人刘某被认定罪名成立,也不该影响他立功的认定。

  2、综合卷宗材料我们可以得出,李某是从其他人购买过毒品的,那么就该查清李某何时、从何处购买过毒品,其购买的毒品与家中剩余毒品的关联性有多大?

   3、本案被告人刘某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其2019年7月6日的供述是否为非法证据?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但本案定罪部分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二被告人的供述无法印证在扣押毒品来源存疑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上述毒品为夏斌所卖,本案应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出发,认定被告人刘某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张天祥

                                       202072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