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大连刑事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38-8952-6065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刑事律师 > 毒品犯罪 > 正文

大连刑事二审中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不可或缺(制造冰毒二审发回重审)

来源:网络 作者:张天祥 时间:2020-04-29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与其朋友韩某共同研究制造冰毒,其后制造出了部分冰毒被二人吸食,后来李某找到工作后,就不再参与制造冰毒,韩某自己购买了设备原料,制造出了大量冰毒,其中一部分以市场价卖给了李某,李某自己吸食,后韩某到案,供述其在制造冰毒的过程中得到了李某的技术指导,因为李某中学时候是化学课代表,李某也“认可”其在电话中对韩某的询问,有过解答,一审判决韩某有期徒刑11年,李某有期徒刑7年。

 接到二审委托后,张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尤其是无法证实李某对韩某进行了那些相关帮助,其电话解答的问题对韩某制造出冰毒,是否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尤其是在二人原来已经制造出了冰毒,并且李某还向韩某以市场价购买吸食,这些都视乎证明了一件事,那就是韩某独立制造的冰毒这一犯罪事实,可能与李某无关。

 现在二审法院认可了辩护人张天祥律师的观点,对本案发回重审,现张天祥律师接受了一审委托,希望在一审阶段能为被告人争取到一个合理的刑期。


制造毒品的相关法律规定: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 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具体规定了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