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大连刑事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38-8952-6065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刑事律师 > 强奸罪 > 正文

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强奸罪不批捕的法律意见

来源:大连刑事律师网 作者:张天祥律师13889526065 时间:2018-11-06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在侦查阶段,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母亲庞某的委托,及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了解相关案情,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犯罪嫌疑人,仔细倾听了全案的案发经过,使得辩护人对于案件性质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此,辩护人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仅供贵院批捕时予以考虑:    

一、关于强奸罪的法律特征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基本案情

   嫌疑人在8月20日左右通过朋友“鲍姒”认识的王某,当天二人及其他6、7个朋友在东港玩了一天游乐设施,此时为双方第一次见面;过了两天,嫌疑人通过朋友加了王某的QQ,之后双方就天天在网上聊天,并通过聊天的方式确认了恋爱关系。

   8月31日左右,二人相约在开发区安盛附近相见,见面后二人相拥、接吻,并手拉手在安盛溜达了很久,在吃完晚饭后一起回到大连,此时二人已经处于热恋之中。

   9月8日,嫌疑人在松阁汤洗浴洗澡,王某带着另外一个刚认识的女孩来找嫌疑人,因为嫌疑人朋友韩某找他玩,三人洗完澡后一起来到了营城子韩某的家中,当时韩某的家中还有另外两名男孩,吃完晚饭已经凌晨,嫌疑人让王某回家,并对她说,韩某家中住不下,让她和女友回去住,王某不同意,明确表示要和嫌疑人住一起,随之二人发生性关系,王某9月9日上午离开,同日在母亲的陪同下到营城子派出所报案。

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关系的时候,王某已经年满14周岁,且未违背王某意志,具体理由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及辩解

无论本案王某如何陈述及辩解,都无法否认二人早已熟识,并且处于热恋这一事实,并且发生关系之后,王某还发信息给嫌疑人,告之其已经到家,称不介意第一次给嫌疑人,并表达了对其想念之意。

在二人的QQ聊天中,早已经以老公、老婆这样的字眼进行称呼,并且从二人的聊天中可以看出,王某对嫌疑人的感情炽烈,显然是一对热恋男女该有的状态。

二人发生关系后,王某独自回家,到家后还在第一时间给嫌疑人发信息,说:“老公我到家了,你在干什么,不理我吗,嫌我烦了吗,嗯哼”,嫌疑人“我很困”,王某又说“好吧你睡吧,不打扰你了,我没啥事就是想你了,想和你聊聊天,下次还不让我来了呗,她惹的祸我替她道歉了,然后呢,那个哥哥也没说啥呀,我也没给你丢脸吧,我第一次没了我也没说啥吧,就因为她生气吗,你也别生气了……”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

嫌疑人承认发生过一次关系,但始终否认对王某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并强调二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发生关系之前,王某说她是第一次,嫌疑人问,你愿意把第一次给我吗?王某说愿意。并且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女方是自己脱下衣服、胸罩、内裤,并在嫌疑人脱上衣的时候,用脚帮着嫌疑人蹬掉了内裤,并要求嫌疑人去韩某的家中拿来避孕套,帮助嫌疑人带上避孕套,并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帮助嫌疑人将其***放入其**内,完事之后二人就睡觉了,早上王某离开,到家后还发信息给嫌疑人,表达了思念之情。

四、如果指控嫌疑人对王某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与王某生关系,那么本案还有以下待证事实:

① 当时韩某的家中住了六个人,其他同住之人可曾听到什么?

② 王某可曾受伤?

③ 随身衣物可曾损坏?

④ 公安机关在当天就到达案发现场对佟谷剑进行了抓捕,那有没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⑤ 为什么王某到家时候还发信息表达思念之情,晚上就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到派出所报案,报案是受到母亲的胁迫,还是出于自己的本意?

上传退怕

五、公安机关诱导被告人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

    11月2日,公安机关在制作完讯问笔录后,向嫌疑人出示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要求其签署,嫌疑人明确表示,不签署具结悔过书,因为他不认罪,他没有强奸王某。但办案人员说,这个你必须签署,这是必须的一个程序,签署这个并不意味着认罪,因为对法律的不理解,和迫于办案机关的压力,签署了具结悔过书,但嫌疑人明确向辩护人表示,他没有强奸王某,不认罪,并要求辩护人将这一情况向检察院反应。

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的规定,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发生男女关系后被其母亲识破,迫于母亲压力而引起的纷争,针对类似案件情形的办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明确规定,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本案典型属于王某母亲基于义愤,嫁祸于人的情况,不能定为强奸罪。

诚然,嫌疑人的道德操守可能存在重大缺陷,但他毕竟是未成年人,何况将道德领域问题无限上纲为刑事案件,无疑会损害刑事诉讼目标,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障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处罚,提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存疑时不批捕的决定,还犯罪嫌疑人一个清白。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

2018年11月6日

 

附:嫌疑人与王某的部分聊天记录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