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天祥律师 免费咨询13889526065
作者简介:大连张天祥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理事,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大连狮子会382区童善服务队法律委员会主席,主要擅长的领域:大连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辩护、辽宁省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及发回重审,在民事案件领域主要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及婚姻家庭等。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许某盗窃金融机构案到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盗窃罪的刑法变革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沉痛的过程,作为刑事律师,我们不能有任何的埋怨,就像一个股市投资者对于2016年年初开始实行的“熔断机制”一样,我们不能因为它的叫停就否定它存在的意义,或者说尝试它的意义,这些事例的存在,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历史的车轮依然滚滚向前。
我(大连刑事律师张天祥)为什么写这篇文章,因为两个原因,第一就是刑法变革的车轮向前滚动,速度快的我们这些专业刑事律师都要跑步跟进,而有些基层民警还捧着茶杯,看着报纸,不加强理论学习,面于被害人报案处理还用老旧的司法观念,经验主义来处理,我希望我的这篇文章多少能给他们一些启示;第二个原因就是有一个当事人咨询我,说她的包在服装店换衣服的时候放在店里的一个角落了,等她想起包的时候,却是忘记在哪里了,包里有大量的现金,然后她就到处寻找,这个时候有个人偷偷摸摸的进到店里来,拿走了她的包,她通过视频监控看到了这个情况,并且联系上了这个拿走包的人,但对方态度蛮横,就是不换,基于这种情况,被害人选择报警,警察给出的答复就是,你的包是遗失物,所以对方不是盗窃,而且口口声声说他们派出所的法律素养是全国排前几名的,而且这是他们整个所研究的结果,这个事,他们管不了。
对于民警说的话,我信一半,那一半呢?那就是他们所的法学素养全国前几名,但后一半,我真的不信,那就是关于这个拿包的人犯的是不是盗窃罪,我可以肯定的说,是盗窃罪。抛开对刑事罪名的讨论,你作为一个派出所,对于报案人有明确的受害事实,又明确知道拿包人的电话住址的情况下,你就算不懂法,你也应该出警帮着协调一下吧?可见你们派出所的法学素养排名越高,越是广大民众的悲哀。
现在步入正题,讨论一下非典型盗窃罪的类型,现在我只讲以下两种通说,共大家学习和参考,这个理论也是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理论,虽然我对张明楷教授的有些刑法观点并不认可,但对于他的大多数刑法理论,我还是认可和学习的。
第一种: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占有人占有。
这段论述有点拗口,我也听着不太舒服,但毕竟是高手的理解,我也只能照搬了,但例子很好懂,比如飞机上乘客的物品,是乘客占有;客人拿着包去主人家吃饭,那怕是与主人外出一起散步,放在主人家中的包,依然是客人占有。
第二种: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物品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这个时候如果打扫房间的阿姨拿走了遗失物,也是盗窃行为,而不是侵占。这种情况与我刚才所述的当事人丢包的情况是一样的,所以拿走包的人是成立盗窃罪的。
其他的典型盗窃类型我就不说了,普通老百姓都知道,我就不在这里进行深刻的讨论了,还有20天左右就到中国的春节了,张天祥律师在这里预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2016年都能大展宏图,事业腾飞,家庭和睦。。。。
于万科溪之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