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青0103刑初59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小青,女,汉族,大学文化,系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刑志,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世伟、宋望舟、林健健、游祥、张晨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凯章、宋燎舟、陈学龙、罗晟文、陈学龙、罗晟文、谢维滦、程晓刚、郑小明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揭雨虹、宋雪松犯诈骗罪;被告人林小青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同年3月12日,又以中检公诉刑追诉〔2019〕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余庆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登沛犯寻衅滋事罪追加起诉。 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31日,以中检公诉撤诉〔2019〕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林小青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林小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