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受了一个贩卖毒品案的二审辩护工作,这个案情其实很简单,就是我代理的被告人去一个朋友家里,本来去是为了谈业务上的事情,但是两个人都是吸毒人员,在一起吸了点冰毒后就住在他朋友的家里,第二天上午他朋友的家里来了另一个客人,他朋友正好有一点东西从庄河运至大连,就让他去代取。
其实他取货的时候,就怀疑是毒品,但他以为只要他不明知就可以,谁想到到被抓了个正着,然后二人一起被认定为贩卖毒品。当然还有点其他辅助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等,但是很少。
本案认定为贩卖有点牵强,其实认定为持有更好,何况就算认定为贩卖,也应当认定我当事人为从犯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