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被告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的情形之下,在外面为其案件奔走的,除了家属之外,只能是律师,随着法制化的脚步,律师的社会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公检法对律师已经由排斥,变成相互协作,这个时候,一个专业刑事律师的法律意见,以及长期的协作所产生的个人情感,都是影响案件走向的主要原因。
被告人家属那种请吃,请托已经严重不符合当今社会的主流,毕竟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没设么可以阻挡,再有反腐力度的加强,也使得这种请吃,请托没了生存的土壤,所以被告人家属的奔走,已经意义不大。
所以,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是非常必要的,千万不要找社会上所谓的关系,否则不小心就会产生次生灾害,劳民伤财。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张天祥律师代理了一个团伙抢劫的案子,第一被告人在委托张律师的时候,找了一个社会上的“关系”,承诺她可以花钱摆平,对她不予追究,只抓其他被告人,她也是有病乱投医,将自己的越野凌志轿车抵押出去20万,交给了关系,结果是很快她就被捕了,凌志车也被抵押公司转卖,虽然这个案子在张天祥律师的努力下更改了罪名,以敲诈勒索罪判了较低的刑期,但是对于失去的钱和车,估计是很难要回了,这就是有病乱投医,找关系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