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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张天祥律师盗窃罪刑事辩护

来源:网络 作者:张天祥 时间:2017-03-31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综合阅卷、庭审调查及质证的有关情况,根据本案证据、事实并结合刑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辩护人对检察院认定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王勇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以前,被告人从无前科劣迹。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的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无论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亦或是在今天的庭审中,都对自己的罪行作了如实的供述,这些都说明了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且具有悔罪的决心,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4、本案事出有因,首先是被告人案发时在案涉单位工作,因该单位拖欠被告人工资及保险,导致被告人生活拮据,为了维持生计,才盗窃了公司财物。就本案的发生,大美科技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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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因生计无法维持,盗窃公司财物,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到案后认真悔罪,基本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及教育功能。故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

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张天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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