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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为争手机充电插座斗殴致1死5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31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了给手机充电争抢插座和同学发生争执导致一死五伤,具体是什么情况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据了解,2013年11月8日下午,课外活动时,宿州市时村中学高一(3)班秦某某和同班同学李某某,因手机充电争插座发生争执。晚上11时许,秦某某在值班领导、生活教师查房熄灯后,纠集五名同学到李某某宿舍殴打李某某,这时与李某某同宿舍的高一(1)班学生李某(17周岁),上前劝架,结果也被秦某某几名同学用握力器、鞋底殴打,李某情绪激动,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捅伤了秦某某,随后,又接连刺伤王某某等五名学生。学校值班领导、老师及校医听到叫喊声,立即前往现场,实施抢救并报120急救,同时报警110,时村镇委、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会同派出所干警及时赶到现场,在校医帮助下全部送往时村镇卫生院实施抢救,秦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伤者经镇卫生院初步救治后迅即转入市立医院进一步救治。目前,嫌疑人李某已被警方控制。

  相关法律知识: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况,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犯罪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要注意以下情况:

  1、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小,政治权利的不少内容本来就无权行使,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等。他们本身尚不是政治权利主体,对其剥夺政治权利无实际意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应当”的含义是法定指令性,“减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从轻”是在法定刑以内轻判。同时应注意到对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缓。

  3、未成年人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单位承担监护人的除外。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一般应当由罪犯本人承担。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对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有犯罪预备、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形或属被胁迫、属从犯,或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一般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5、大胆适用缓刑,减少关押,防止“近墨者黑”。对未成年犯应尽量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上改造,对于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法定)的未成年罪犯,只要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以免造成劳改场所交叉感染。同时充分发挥家庭及社会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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