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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某大学财务处处长马某受贿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24


  ⑴ 案情介绍

  马某,男,1943年出生,大学文化,捕前系某大学财务处处长。马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主要案情如下:1997年10月至1998年6月,马某在担任某大学财务处处长期间,通过中间人苏某联系,将某大学公款850万元分4次在某银行某储蓄所及分理处办理了高息存款业务。事后,马某私下在办公室收取了苏某分4次送给的部分存款高息人民币22.5万元。事后,马某将此款放于学校财务处的保险柜,案发前,马某又将此款拿出交于学校财务人员,在学校账目上入账并就其来源作了说明。1998年9月,马某又通过中间人付某,再次利用职务便利,某银行办理了该大学450万元的银行卡高息存款业务,事后,马某又私下收受了付某送给的“好处费”现金20万元人民币,并将该款藏于其向他人借用的住宅内占为己有。案发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涉嫌受贿罪向K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某受贿42.5万元。而在法院审理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马某对收取苏某的22.5万元人民币高息“好处费”并没有个人占有的主观故意,而对于收取付某的20万元“好处费”则构成受贿罪。

  ⑵ 案件评析

  高息揽储是某些金融机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的手段之一,高校财务人员由于掌握大量现金,经常成为金融机构中不法人员的重点攻关对象。由于高息存款“协议”一般由揽储人员和具体存款人私下达成,监察机关和司法机构很难掌握证据,要从源头上制止这类腐败,必须健全、完善财务制度,做到高校现金流向透明。另外,实践中对这种财务人员私自取得公款高息的性质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属于贪污;一种认为属于受贿。我们认为认定为受贿较为合理。因为就犯罪客观表现而言,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而所谓给付“高息”其本质是一种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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