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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家中宅基地被贱卖杀死买主被判死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0-09

  通河县村民孙某2006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他服刑期间,父母以低价将家中的耕地和住宅卖给了同村居民刘某。当2008年8月孙某刑满释放后,得知自家的耕地和住宅都被刘某以低价买走后,心生恨意。一天酒后,孙某购买一把尖刀,闯到刘某家中。将刘某刺死。日前,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判处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祸起 】

  一处被贱卖的住宅

  2008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孙某被释放。回到家中后,孙某得知自家的耕地被其父母以9800元的价格转包给了同村村民刘某,转包截止日期为2027年。不仅如此,父母还将自家的住宅以4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孙某认为,村民刘某趁自己在押期间,以非常便宜的价格将自家的土地和住宅买走,让自己今后的生活没有了指望。

  为了要回被父母贱卖的土地和房屋,孙某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其退回土地和房屋,或者按现在的市价给自己补齐差价款,但都被刘某拒绝。2009年8月的一天,孙某独自一人在一家饭馆喝酒,期间他想起了刘某以低价购得自家土地和住宅的事情十分憋气。于是,喝完酒后他到饭馆旁的一家商店买了一把尖刀,打车去了刘某家,准备用刀捅刘某,教训他一下。

  孙某来到刘某家后,他让出租车掉头在门口等待,独自一人向刘某家的大门走去。走到刘某家的大门口后,他发现刘某家的大门并没有上锁,于是他推门进入到屋内,看见屋内的刘某正在床上睡觉,他拿起先前购买的尖刀就向刘某的右侧肋部刺了一刀。此时,被刺的刘某刚要从床上起来,孙某又向他刺去了第二刀。刘某从床上挣扎地爬起来后,看到用刀刺自己的是孙某就将屋内的门口堵住,孙某看见刘某堵住了门口又用刀向刘某的胸部猛刺,然后,从房间的另一处房门逃上了停在门口等候的出租车扬长而去。

  孙某逃走后,给刘某的一个邻居打电话询问刘某的伤势如何,刘某的邻居告诉他,刘某已经送到医院抢救。得知刘某被送到医院后,孙某也开始害怕起来。他回到家中将用刀刺刘某的事情告诉了家人,在家人的劝说下孙某决定投案自首,孙某的母亲拨通了110报警电话,孙某被随后赶来的警察带走。而此时被送到医院抢救的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 激辩 】

  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法院开庭审理时,孙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的性质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犯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犯罪。辩护律师认为,案件起因是土地承包纠纷所致,孙某家属在未向他告知的情况下,低价处理承包地转包和房屋买卖事宜,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鉴于孙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在量刑上应当酌情从宽处罚。[page]

  而公诉人当庭答辩时认为,孙某在购刀后同被害人刘某并无语言交流,而是乘刘某熟睡之机,连续刺击其要害等部位9刀,是有准备的报复杀人行为,并且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系直接故意杀人犯罪。另外,涉案土地和房屋在案发前的交易已经完成……孙某案发时与被害人刘某无语言交流,也不能证明本案起因和土地纠纷有关,与被害人刘某有关。孙某两次受到刑罚、两次累犯,而累犯法定应当从重,其自首行为是可以从轻,但不能因其构成自首从轻判处。

  控辩双方经过一番激辩之后,法院认为,关于控辩双方对本案被告人孙某行为性质的争议,应当结合经庭审充分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判定。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孙某在知悉其父等家人处置家庭承包地和房产后,自认为“卖便宜了”而产生报复买受人刘某之念。购得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潜入被害人住处,在刘某睡熟并无知觉的情况下,猛刺身体要害等部位9刀,虽然其确如辩方提出的迅速逃离现场,但从其指使出租车掉头等待……等情况看,孙某为作案后摆脱责任和抓捕的意图,更为迫切和明显。故不能以孙某并未再行加害被害人,甚至当即将人杀死为其行为性质的判断根据。最终,法院对公诉人提出的孙某是直接故意杀人的观点进行了采纳。

  【 判决 】

  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因其家人对房屋和承包地的处置而迁怒他人,报复杀死无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孙某素有前科,屡教不改,依法应当严惩,虽系自首,但不足以减轻其罪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孙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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